(2015)津法民初字第1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勇富与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富,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506号原告:黄勇富,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7幢1楼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7705-6。法定代表人:邹俊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兴平、陈伦武,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富与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黄勇富负担。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