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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文锦与冉启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文锦,冉启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5号申请人:孙文锦,男,土家族,1976年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被申请人:冉启丰,男,土家族,1965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孙文锦对被申请人冉启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孙文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冉启丰在中国建设银行黔江支行的存款50000元(账户:6217003760xxxx49913)予以冻结。申请人孙文锦提供其50000元存款为该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52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