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根华与毛慧媛、衢州市衢江区蓝天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慧媛,潘根华,衢州市衢江区蓝天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慧媛,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3********,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清莲小区**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威,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根华,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5********,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村也雅自然村**号。原审被告:衢州市衢江区蓝天职业培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66831876-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存宝,校长。上诉人毛慧媛为与被上诉人潘根华,原审被告衢州市衢江区蓝天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慧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慧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慧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毛慧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