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向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佳木斯龙蒙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鹤岗斯达机电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龙蒙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鹤岗斯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龙蒙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鹤岗斯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龙蒙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斯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法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