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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方浩权与宣伟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浩权,宣伟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54号原告:方浩权,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中宅村448号。被告:宣伟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号。负责人:吕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浩权与被告宣伟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浩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方浩权自愿撤回对被告宣伟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浩权撤回对被告宣伟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浩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