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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芬诉被告梁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芬,梁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70号原告李彦芬,女,40岁。被告梁彩文,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芬诉被告梁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芬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彦芬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彦芬负担。审判员  马新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