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海义,杨向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督2号原告白海义被告杨向华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4日发出(2016)陕0629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杨向华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4日(2016)陕0629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58元,由申请人白海义承担。审判员 王小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