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9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海义,杨向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督2号原告白海义被告杨向华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4日发出(2016)陕0629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杨向华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4日(2016)陕0629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58元,由申请人白海义承担。审判员  王小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