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市犍为寿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犍为寿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高新区迎宾大道9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郑乐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攀,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乐山市犍为寿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敖家镇青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罗模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海涛,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犍为寿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治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