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0126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巴桑卓玛与加措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26民特4号申请人巴桑卓玛,女,藏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现住西藏自治区达孜县。申请人加措,男,藏族,1979年7月3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山南则市浪卡子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申请人巴桑卓玛与申请人加措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卡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巴桑卓玛与申请人加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12日经达孜县邦堆乡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加措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巴桑卓玛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00元整。经审查,申请人巴桑卓玛与申请人加措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卡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扎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