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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敏与张利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敏,张利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监1号原审原告:张敏,男。委托代理人:袁继兰(系原告母亲),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张利艳,女。原审原告张敏与原审被告张利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柳民中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孙明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