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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汉源县航达五金建材门市与张龙初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源县航达五金建材门市,张龙初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汉源县航达五金建材门市,经营场所:汉源县。经营者陈金炎,男,生于1962年6月20日,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雪云,女,生于1987年5月10日,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张龙初,男,生于1971年10月11日,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源县航达五金建材门市诉被告张龙初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汉源县航达五金建材门市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航达五金建材门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源县航达五金建材门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0元,由原告汉源县航达五金建材门市承担。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