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合江县鑫达建材公司与向来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来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97号原告合江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56074-X,地址合江县望龙镇。法定代表人:赵勇。委托代理人:李官启,公司法务。被告向来雄,男,生于1974年5月12日,汉族,驾驶员。本院于在审理原告合江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来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江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江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