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乌 日 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特日格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