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英与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陈英。被告: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吕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