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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关向甫与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向甫,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127号原告关向甫,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春如,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尚红,农民,任该村委员职务。委托代理人万耀、李艳鹏,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向甫诉被告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向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关向甫负担。审 判 长  高富臣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张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