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史银文、张银凤与张月芳、白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银文,张银凤,张月芳,白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904号原告史银文,男,汉族,莘县人社局退休干部。原告张银凤,女,汉族,莘县供销社退休职工。与原告史银文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史香菊,女,汉族,莘县检察院干部,系原告史香芹的姐姐。被告张月芳(又名孙月芳),女,汉族,农民。被告白根亮,男,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月芳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银文、张银凤与被告白根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1月21日,原告以对方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银文、张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