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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宣奇霞、何水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奇霞,何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宣奇霞被执行人何水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诸商初字第025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水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水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水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何水红(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231819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