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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辖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腾达电器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华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南昌市华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傅志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华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健。上诉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市劳动路,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为债权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春芳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