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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5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刘李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刘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83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被执行人刘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009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李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李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李华(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56的存款人民币358365.0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永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