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与袁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袁俊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887号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俊义。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7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经营需要向被告购买高低压配电柜,2014年3月31日双方经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76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现该欠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俊义应偿付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货款176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梁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