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健文与宋伟、叶青娟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一初37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文,宋伟,叶青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03号原告:赵健文,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涟,联系地址同上。被告:宋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叶青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文诉被告宋伟、叶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420元(其中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3202元)由原告赵健文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