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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健文与宋伟、叶青娟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一初37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文,宋伟,叶青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03号原告:赵健文,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涟,联系地址同上。被告:宋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叶青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文诉被告宋伟、叶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420元(其中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3202元)由原告赵健文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