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巨洲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巨洲物流有限公司,开县开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3号申请人重庆巨洲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53463-4,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628号。法定代表人余学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丽屏,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开县开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丰乐街道乌杨村三社。法定代表人何先平。申请人重庆巨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县开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巨洲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欠款纠纷一案,由于时间紧迫,申请人先提出保全申请,为了保证以后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将登记其名下的渝F058**号重型罐式货车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巨洲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以及其自愿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开县开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开县开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二、扣押登记在申请人重庆巨洲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渝F058**号重型罐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熊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青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