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特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芜湖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特字第00004-1号本院2016��1月8日对申请人芜湖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裁定书第一页正文第十一、十二行中所述的“现申报人南通市南州区昕盛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补正为“现申报人南通市通州区昕盛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