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世虎与齐玉良、郭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虎,齐玉良,郭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1执异2号案外人: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正国,系该单位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世虎,男,1989年5月2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海城市环城西路**号-10-400。被执行人:齐玉良,男,1962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达牛镇网户村*组。被执行人:郭晶,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达牛镇网户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虎与被执行人齐玉良、郭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法院查封的车号为辽CT87**路虎揽胜极光车辆,该车所有人齐玉良为齐印富在我社32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已于2013年10月质押给我社,并由我社占有,该车已经贵院调解抵顶归我社所有。并提供了车辆抵押协议及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本院查明,辽CT87**路虎揽胜极光车辆登记姓名为被执行人齐玉良,2014年10月22日齐玉良与案外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本院民三庭于2014年9月4日对该车辆进行了保全查封。佐证证据为:1、本院车辆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车辆抵押协议。本院认为,本院查封时辽CT87**路虎揽胜极光车辆登记姓名为齐玉良,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足以阻止本院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利审 判 员 :周志勃代理审判员 :赵起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立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