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9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傅林土、严信祖等与傅星斋、张国良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林土,严信祖,黄光坪,柳林生,傅星斋,张国良,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990-1号原告:傅林土。委托代理人:楼冠敏。原告:严信祖。委托代理人:楼冠敏。原告:黄光坪。委托代理人:楼冠敏。原告:柳林生。委托代理人:楼冠敏。被告:傅星斋。委托代理人:朱明光、黄群芳。被告:张国良。委托代理人:王军强。被告: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子云。委托代理人:毕一平、黄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林土、严信祖、黄光坪、柳林生与被告傅星斋、张国良、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林土、严信祖、黄光坪、柳林生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林土、严信祖、黄光坪、柳林生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40元,由原告傅林土、严信祖、黄光坪、柳林生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