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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5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甲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16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吴某退还执行款1165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