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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任志光与沈阳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光,沈阳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字第360号原告任志光。被告沈阳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任志光诉被告沈阳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至今就职于沈阳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2015年3月该公司总经理赵文军找到原告及部分员工谈话,主要内容为公司需要裁员,但无法给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要求员工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年3月至今,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于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便不再足额向原告发放工资,于2015年8月下旬至今一直未发放工资。原告自工作之日起,被告要求员工无特殊情况下于周六、周日正常上班。现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7836.63元;二、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4631.82元、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拖欠的工资20000元、2014年8月28日至2016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31304.35元;三、拖欠工资及未支付加班费的补偿金16484.04元;四、原告2015年11月、12月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00元;五、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六、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6年1月11日以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沈北劳人仲不字(2015)3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以沈阳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志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