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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杨晓宁与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宁,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449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宁。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305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晓宁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韦斗路以北的土地予以了查封,另本院经点对点查控,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449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