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金龙、晁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金龙,晁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2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李广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龙。被告:晁玉芬。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金龙、晁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