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乙、王某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乙,王某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刑初4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乙,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人王某丙,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黄浦区。辩护人邢环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王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秦为、被告人王乙、王某丙及其辩护人邢环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王乙在本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人民广场站一号出口处,因摆摊等琐事与被害人庄某某发生争执后互殴,在场的被告人王某丙见状便上前与王乙一同殴打庄,三人便扭打在一起,致使庄面部受伤。嗣后,被告人王乙、王某丙主动停手,在明知被害人庄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的情况下,仍等在案发现场,被及时赶到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庄某某因外伤致右眼眶顶壁及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另查明,本案开庭前,被告人王乙、王某丙向被害人庄某某进行了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乙、王某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某、陈某甲、王某甲、朱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丙、王乙到案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赔偿谅解协议》,《收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乙、王某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开庭前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乙、王某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