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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五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马金贵与宋方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贵,宋方勇,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五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马金贵。委托代理人马彦涛。被告宋方勇。第三人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作义,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彦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贵诉被告宋方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马金贵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金贵负担。审 判 长  张濮原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