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五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马金贵与宋方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贵,宋方勇,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五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马金贵。委托代理人马彦涛。被告宋方勇。第三人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作义,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彦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贵诉被告宋方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马金贵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金贵负担。审 判 长 张濮原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