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74号原告王某。被告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凌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