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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74号原告王某。被告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凌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