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侯占利与孙小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占利,孙小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230号原告侯占利,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孙小玲,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占利与被告孙小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占利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侯占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