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05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5644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孔涛,辽宁新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