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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志敏与池远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敏,池远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敏,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池远标,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池远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池远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远标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3.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