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海县保林模具厂与上海治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保林模具厂,上海治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439号原告:宁海县保林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模具城F1。经营者:熊保林,该厂厂长。被告:上海治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安路381弄15号4幢底层。法定代表人:周艳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保林模具厂与被告上海治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保林模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保林模具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