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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安徽春辉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春辉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春辉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必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阿扎提街四环内(国土资源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叶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