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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与被告王强、王振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振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第15号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代表人袁栋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被告王振国,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尹晓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与被告王强、王振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强、王振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强、王振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俊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