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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秦淑云与王晓贺、付海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云,王晓贺,付海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秦淑云,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晓贺,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辉南县。被告:付海鹰,男,吉B267**号车主。原告秦淑云诉被告王晓贺、付海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根据秦淑云提供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被告付海鹰通知其应诉。现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付海鹰准确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淑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