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谢红霞与黄晓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霞,黄晓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谢红霞,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晓丽,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谢红霞与被告黄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晓丽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让我给她借10000元,我便给其介绍同事赵振贵,由赵振贵给被告现金10000元整,被告黄晓丽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分,期限一个月,同时让我作为担保人。期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避而不见、拒不还款,赵振贵遂要求我还款,无奈我替被告归还了债权人赵振贵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款后我又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其仍然推拖不还,被告丈夫还对我施行暴力,进行人身攻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0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黄晓丽未到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晓丽于2014年4月29日借案外人赵振贵款10000元整,出具有书面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利息(2分)限期(一)个月借款人黄晓丽2014.4.29”,同时口头约定中间人即本案原告谢红霞为担保人。到期后赵振贵与原告谢红霞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避而不见、推拖不还,赵振贵找担保人即原告谢红霞还款,原告谢红霞于2015年8月31日将款归还给赵振贵,赵振贵出具收据:“收到谢红霞代黄晓丽还款本金1万元,利息(3755.4元)合计13755元赵振贵20**.8.31日”。被告黄晓丽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行使追偿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赵某某证言、被告黄晓丽出具的借条、赵振贵给原告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晓丽借赵振贵款,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谢红霞给被告黄晓丽借赵振贵款担保,与赵振贵形成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债权人赵振贵在被告拒不还款情况下,为保障其自身权利,要求原告谢红霞履行担保责任,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被告黄晓丽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依法向债务人黄晓丽追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晓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给付原告谢红霞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晓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益平审 判 员 王溪竹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王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