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女诉被告杨永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4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薛伟。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