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进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刑初12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进明,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1996年5月8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进明被控交通肇事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1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进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4时10分,被告人陈进明驾驶厂内重型货车,在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沿二炼钢南路由东往西行驶。因被告人陈进明操作不当,在右转弯进厂区时,与廖尚对驾驶的闽G7ZXXX号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黄某某)相撞后进而碾压,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及两轮摩托车损坏的后果。被害人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进明明知他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告人陈进明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廖尚对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进明与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于2015年1月28日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进明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陈进明所在单位三明市三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71129.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进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会议记录,现场指认照片,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厂内机动车辆委托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三明市第五医院门诊病历、患者抢救护理记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簿、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补充协议书,本院(1996)梅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进明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进明与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陈进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进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伟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双珠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