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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桐乡市富迪纺织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乡市富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2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执行人桐乡市富迪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富迪纺织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洲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2068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扣划存款,已执行到位5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20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