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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孙某某,女,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北京市宣武区人。被告孙某甲,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前达成分割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爱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