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孙某某,女,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北京市宣武区人。被告孙某甲,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前达成分割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爱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