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靳翔,东平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庞连政,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翔、被告庞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庞连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认识,2006年正月十六订婚,2008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经常争吵���但由于我比较封建,在父母的劝说下勉强登记,登记时发现被告连名字都不会写。婚后被告家人将5万元外债交与我们归还。2009年8月24日生子庞某乙,但在我怀孕期间就为经济和被告不干农活问题打架不断。为了生活,我做过幼师,但被告不干活不挣钱,为此我回娘家多次。2014年正月初二,我独自去江苏昆山打工,我也为被告找寻工作,但终因被告不好好干而无果。我为了家庭付出很大的努力,但被告非但不感恩,反而扬言要捅死我。我曾提出协议离婚,找村书记说事也无济于事。综上,我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为解除这没有感情的婚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庞某乙随我生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28516.8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平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庞某甲辩称,原告所述有不实之处,双方婚前经过了充分的认识,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更未达到破裂的地步。为了来之不易的幸福家庭,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24日生一男孩庞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8月30日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12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形成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录音光盘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抚育一子,双方亦未发生太大的矛盾,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体贴、彼此珍惜,为了家庭和睦以及子女利益���妥善处理好夫妻间的关系,仍有和好的希望。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