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智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 坤审判员 张芳芳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