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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尔纯与佛山市圣瓦伦家具有限公司、廖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尔纯,佛山市圣瓦伦家具有限公司,廖新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周尔纯,男。委托代理人杨辉,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圣瓦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廖新国。被告廖新国,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民,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盛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尔纯诉被告佛山市圣瓦伦家具有限公司、廖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尔纯的委托代理人杨辉,被告佛山市圣瓦伦家具有限公司、廖新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民、梁盛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尔纯诉称,从2014年3月份开始,原告为两被告产品进行零配件加工,经双方对账,截至2014年11月3日,两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货款合计15万元,为此,两被告作为共同欠款人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春节(即2015年2月19日)前支付完毕,但两被告并未按期支付上述货款。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圣瓦伦家具有限公司、廖新国向原告清偿货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佛山市圣瓦伦家具有限公司、廖新国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辩称目前没有履行能力。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清偿货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目前没有履行能力,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在本案中暂不予认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圣瓦伦家具有限公司、廖新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周尔纯支付货款15万元及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共2920元,由被告佛山市圣瓦伦家具有限公司、廖新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