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重庆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方德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方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47号申请人重庆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21-1号。法定代表人黄一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特别授权),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德贵,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重庆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德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德贵价值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刘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德贵价值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刘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欣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