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额敏县双陆新型墙体建材节能砖厂与潘永斌、刘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双陆新型墙体建材节能砖厂,潘永斌,刘际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额敏县双陆新型墙体建材节能砖厂。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七○团。法定代表人姜云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潘永斌,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第九师一七○团七连连长,住第九师一七○团。被告刘际刚,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第九师一七○团七连会计,住第九师一七○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双陆新型墙体建材节能砖厂诉被告潘永斌、刘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敏县双陆新型墙体建材节能砖厂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双陆新型墙体建材节能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双陆新型墙体建材节能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额敏县双陆新型墙体建材节能砖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代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