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余某甲、余某乙与余某丙、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85号原告余某甲,男,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郁洪鹏,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乙,男,199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原告余某乙的母亲),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被告余某丙,女,1955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余某丁,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余某甲、余某乙诉被告余某丙、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余某甲、余某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余某乙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